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4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之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