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883號債權人 楊志隆 上列債權人楊志隆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志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費用不得與薪資債權合併加計利息,請更正本件請求之聲明。
(例如,聲明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聲明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