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債權人 蔡安勝 上列債權人蔡安勝因與債務人 李袖袽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安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債權人 蔡安勝 上列債權人蔡安勝因與債務人 李袖袽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安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