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鎵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鎵鈴於民國105年1月31日下午1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鎮○○路○○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新竹縣○○鎮○○路○段路口,欲左轉中豐路1段時,適有 林鈺騏 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沿中豐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被告莊鎵鈴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逕自左轉,且林鈺騏亦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狀況而同有過失,雙方因而發生碰撞,造成林鈺騏人車倒地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及多處顏面骨骨折、下巴撕裂傷及四肢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莊鎵鈴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莊鎵鈴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莊鎵鈴與告訴人林鈺騏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林鈺騏於106年1月23日具狀撤回對被告莊鎵鈴之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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