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833號聲請人 姜智浩 非訟代理人 林宜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永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經查系爭票號TH839892號本票有二位共同發票人,故請具狀敘明是否僅對張永德請求?若否,請具狀更正為正確相對人,及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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