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8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號二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4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
(二)債務人至98年6月2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37,398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6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082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8年6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37398││││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