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1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複代理人甲○○
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