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壹元(算式:臺北縣○○鎮○○○段232、232-1地號土地買賣價款984406元+同段257、143、267建號建物買賣價款960435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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