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戊○○
甲○○丁○○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香瑩 律師
周春櫻 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9日本院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即駁回其上訴。
㈠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㈡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併請遵期補繳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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