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猷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猷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猷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3日│100年10月30日│├────┼────────┼────────┤│偵查案號│臺北地檢101年度│臺北地檢101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毒偵緝字第64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實││230號│525號││審├──┼────────┼────────┤││判決│101年3月30日│101年7月23日│││日期│││├─┼──┼────────┼────────┤│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決││230號│525號││├──┼────────┼────────┤││確定│101年5月1日│101年8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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