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郅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8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9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3060元【計算式:
(8+1)X10X34=3060元】。
二、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之99年度、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成立之最大金融機構為何?清償情形為何?是否毀諾?如是,何時毀諾?毀諾原因為何?請提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又如協商不成立,請說明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提出金融機構發予之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五、請說明聲請人99年10月起迄今之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各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貼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六、請說明聲請人保證債務發生原因?何時擔任他人保證人?主債務人之清償情形?如聲請人已為清償,聲請人之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證契約、聲請人或主債務人清償證明文件、債權銀行通知書等)。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必要支出項目所列油資及維修保養費1000元及家用雜費3000元中,油資、維修保養費、勞健保費、水電瓦斯費、通信網路費、醫療費等項目及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勞健保費繳費證明、水電瓦斯費用收據等)。
八、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