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5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59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590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治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