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原告黃○丞(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原告 羅正傑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盧意樺 被告 蔡有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26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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