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