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5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丹寧 (原名 謝季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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