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09號上訴人 李坤霖 被上訴人榮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霜 被告寶億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涵宣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
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85,50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號
6樓之3房屋之課稅現值),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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