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闊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倫增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6月17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8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闊大工程│合作金庫銀│ 劉瑞文 │108年3月25日│91,500元│IY0000000│支票│││有限公司│行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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