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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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01號債權人AONIXADVANCEDMATERIALSCORP.法定代理人PricewaterhouseCoopersInc.,LIT即AONIXADVAN
CEDMATERIALSCORP.之破產管理人代理人 張仕翰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