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速偵字第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宇宙悍將」壹台、賭資新臺幣參仟
壹佰陸拾元、置放賭資之硬幣放置盒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宇宙悍將」1台、賭資3160元及置放
賭資之硬幣放置盒2個,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
財物,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