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52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永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088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3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蔡永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6年3月8日7時30分前某時,至 王珷陵 所管領之臺中市○
○區○○路○○號倉庫前,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破壞門鎖後,進入倉庫內,竊取砂輪機3臺、切割機2臺、釘槍15支得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事後均已返還)後,即逃離現場。
㈡於106年3月17日6時前某時,騎機車見林 劉秀珠 所管領之臺
中市○○區○○○○○段與○○路0段路口旁之檳榔攤無人看管,即以打開未上鎖、用以防盜之窗戶再爬入,踰越屬安全設備之窗戶,徒手竊取 林劉秀珠 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得手後,即騎機車逃離現場。
㈢於106年3月18日1時53分許,騎機車至 王珮樺 所管領之臺中
市○○區○○路0段000○0號「王牌檳榔店」前,見當時無人在內,即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破壞門鎖後進入,竊取王珮樺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得手後,即騎機車逃離現場。
二、嗣經王珷陵、林劉秀珠、王珮樺發現遭竊後分別報警處理,王珮樺經由監視器錄影畫面知悉竊嫌特徵,並於同年月18日13時許,發現蔡永進位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前之機車及安全帽特徵與前開監視器錄影所攝得之竊嫌相符,並自屋外即發現上開處所內有其遭竊之物品,遂報警處理,經警於見蔡永進返回住處,即入內逮捕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物品,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林劉秀珠、王珮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法條既有規定須「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則即便被告有心智缺陷之情形,仍應以其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始應為其指定辯護人。經查,被告雖供稱其有輕度智能障礙,惟其於原審經法官訊問:是否具原住民身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因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被告則答稱:均沒有(參原審卷第62頁反面),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不論係請其陳述上訴意旨,抑或對證據表示意見,被告均能主張自己之權益,且對犯罪內容有所答辯,均能侃侃而談(詳本院卷),並參其於警、偵訊之供述筆錄,亦均能為完全之陳述,是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為其指定辯護人之必要,先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書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對被告而言,雖均為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傳聞證據,惟被告於原審審理期日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原審卷第109頁),檢察官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亦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三、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被告雖辯稱,警員是用爬窗戶的方式偷跑進我家的,沒有搜索票,後來才叫我簽一張什麼同意書的云云。惟查,「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30條分別定有明文。證人即查獲警員 王文福 於本院具結證稱:卷附之職務報告係我所寫,內容實在,可作為今日作證之一部分。當初因為我們有調閱看到被告所騎乘的機車,再加上被害人王珮樺自己所錄的影像,有看到被告的特徵,我們警方也有查到被告的車號,才會進而查到蔡永進,然後我們就到他家門口,被告家的門原本就打開沒有關,後來我們就在那裡守候,第一次發現被告的時候,被告看到我們警方在他家附近等候埋伏,他就跑掉,後來是民眾看到被告回家報警,我們就直接進去抓人。而發現贓證物是被害人王珮樺從外面就可以看到,有一些贓物堆放在門口,被害人王珮樺看到是她的東西,我們從外面看裡面確實有很多贓物,且有被害人王珮樺之指認,當時被害人王珮樺也有跟我們一起去被告家等語(本院卷第78至81頁),並有其庭繪之被告住處相關位置圖(本院卷第95頁),及被告住處、查獲贓證物之照片等(警卷第30至35頁),復有證人王文福所寫之職務報告附卷可稽(偵卷第38頁)。再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所載,警方之搜索扣押筆錄上亦有註明「發現贓證物」(警卷第17頁),是上開搜索扣押過程合法,且所得資料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之說明:
一、上開加重竊盜之犯罪事實,迭據上訴人即被告蔡永進(下稱被告)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珷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0頁正反面)、證人即告訴人林劉秀珠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第11-13頁反面、原審卷第69-70頁)、證人即告訴人王珮樺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第14-16頁反面、原審卷第73-75頁)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106年3月19日職務報告(見警卷第2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各2份(見警卷第17-26頁)、林劉秀珠、王珮樺及王珷陵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見警卷第27-29頁)、現場照片(見警卷第30-34頁)、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見警卷第35頁)、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4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106年9月18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原審卷第4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贓物認領對照表(見原審卷第81-84頁)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被告雖辯稱,其行竊之物品未如告訴人林劉秀珠、王珮樺所說的數量云云。惟查,告訴人林劉秀珠遭竊之物品,即如附表四編號4至17、附表五編號1至13所示,業據林劉秀珠於警詢證述(見警卷第11-13頁反面、原審卷第69-70頁)綦詳;告訴人王珮樺遭竊之物品,即如附表四編號18至52、附表五編號14至60所示,亦據王珮樺於警詢證述(見警卷第14-16頁反面、原審卷第73-75頁)屬實,即原審因告訴人林劉秀珠與王珮樺所稱失竊物品與查獲被告後所認領之物品有出入,而再指揮警員 林健凱 詳查,經警員林健凱調查後,於106年9月18日製作職務報告,並整理對照表供原審參辦(原審卷第47至84頁),而被告對此部分證據亦表示沒有意見(原審卷第111頁),且對檢察官之論告,亦表示都有認罪,僅請求輕判(原審卷第119頁),參諸被告行竊告訴人林劉秀珠之時間係106年3月17日6時之前,行竊告訴人王珮樺之時間係106年3月18日1時53分許,距其被查獲之時間已分別相隔2、3日及1、2日,且被告並非於行竊後即遭查獲,則其於查獲前銷贓,抑或於行竊得手後返家前遺失於途中,或另將贓物藏於他處,亦非無可能,則其此部分所辯,即難採信。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部分:㈠被告為犯罪事實一㈠、㈢竊盜犯行時,均攜帶鐵撬破壞門鎖
,而鐵撬係金屬材質且尖端銳利之物,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全,屬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無疑。又被告為犯罪事實一㈡竊盜犯行時,係以徒手打開未上鎖之窗戶爬入林劉秀珠所管領之檳榔攤內行竊,該窗戶非屬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間之出入口大門,而依通常觀念足認係防盜之「其他安全設備」,應論以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㈢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示,則係犯同條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㈡公訴意旨認犯罪事實一㈠、㈢部分犯行,應依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1款之竊盜罪論處,且未論以同條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惟依被害人王珷陵於警詢所述,該遭竊之臺中市○○區○○路○○號地點,係無人看管之倉庫等語(見警卷第10頁反面);另依告訴人王珮樺於警詢所述,其於當日6時5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段000之0號「王牌檳榔攤」打開鐵門始知遭竊等語(見警卷第14頁反面),足認上開地點非住宅或現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卷內亦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係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誤會,然此部分僅係加重條件之變更,而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㈠至㈢所示加重竊盜犯行共3次,犯意各別,時間、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
年度沙簡字第6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等罪,經同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4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等罪,經同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8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各罪,再經同院於100年8月5日以100年度聲字第7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於100年8月15日確定,嗣於101年12月27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㈤被告以其因傷而致智力受損,請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並提出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本院卷第6頁)為證。惟查,犯人是否精神耗弱,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法認定,如果犯罪時之精神狀態並無直接證明,即綜合犯罪前後之一切狀況為心證資料,予以適當之判斷,要非法所不許。本案依上開診斷書所載,被告係於104年8月5日入院,當日於急診行額頭撕裂縫合術,於104年8月5日至7日住加護病房治療3日後轉普通病房,於104年8月11日辦理出院,宜門診持續追蹤治療,目前主訴偶有頭暈症狀,經智能鑑定屬輕度智能障礙,工作受影響,僅能從事輕便工作,建議門診複查,藥物治療。是被告係於104年8月間進行手術及治療,距本案案發時間已1年半,且其本案犯行係於短時間內分別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破壞門鎖、及打開未上鎖用以防盜之窗戶再爬入等方式行竊,且均係乘其內無人之際為之,而所竊得之財物又如此之多,顯見其行為時意識清楚,並無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再依本院函調被告於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之病歷資料,亦無何關於其有何得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事由,有該醫院107年1月4日童醫字第○○號函及所附被告之病歷資料可佐(本院卷第45至74頁),
是被告請求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自無可採,附此敘明。
㈥被告又稱,關於附表一編號㈠之犯罪事實,是其主動拿出行
竊所得之工具,並非警察查獲,應該可以算自首一節。惟按,「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如案已發覺,則被告縱有投案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亦祇可謂為自白,不能認為自首。」最高法院著有26年上字第484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本案證人王文福警員於本院具結證稱:關於犯罪事實一㈠之查獲,是我們先查獲第三件即王珮樺那件的時候,在被告的家中發現有一些工具,因為第一件之被害人王珷陵在我們警方查獲前有跟我們裡面同事反應,家裡有工具被偷,然後我們警方看到被告有偷檳榔攤的東西,另外發現現場遺留很多工具,我們就認為是被告偷的,因為我們知道被告從事木工之類的,之前有很多竊盜、毒品前科,而被告那些工具重複性的很多,且查獲之工具上面有寫「王珷陵」,我當時是被告轄區之警員,對被告生活作息很清楚,據我們所知,被告平時沒有在工作,不可能會有聘請師傅這些。
那些工具不是被告主動拿出來交給我們的。而第二件被害人林劉秀珠的部分,是被害人林劉秀珠有來報案,我們調閱監視器發現被告所犯案的機車都行經那邊,被偷的東西裡面也有林劉秀珠檳榔攤的印章。我們是因為在被告那裡查到第一件被害人王珷陵名字的工具、第二件檳榔攤的印章,且林劉秀珠的部分,我們事前調閱監視器,已經知道是被告偷的,所以合理懷疑第一件王珷陵、第二件林劉秀珠的部分是被告所做等語(本院卷第78至81頁),顯然警員在查獲現場,即已合理懷疑上開物品均係被告所竊,則被告於警員詢問時供承是其所竊,應係自白而非自首,附此敘明。
叄、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並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途營生,因一己私慾而一再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兼衡被告行竊之犯罪手段、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各次竊取財物價值,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原審主文所示,而就沒收部分說明:被告本案如犯罪事實一㈠及附表二、三所示竊得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其中如附表四部分業經扣案並分別發還被害人王珷陵、林劉秀珠及王珮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7-29頁),因該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等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其餘未發還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復查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該次罪行項下,分別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以其因傷而致智力受損,請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及其有自首規定之適用,請求減輕其刑云云,惟以上均無足採,均已如前述,是被告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柏宏起訴、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原審宣告刑(本院上訴駁回)│├──┼────────┼─────────────────┤│1│如犯罪事實一㈠│蔡永進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2│如犯罪事實一㈡│蔡永進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13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如犯罪事實一㈢│蔡永進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至60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林劉秀珠遭竊物品┌──┬─────────────┬────────────┐│編號│遭竊品名及包裝│遭竊數量│├──┼─────────────┼────────────┤│1│ 海尼根 啤酒24罐裝│5箱(120罐)│├──┼─────────────┼────────────┤│2│金牌臺灣啤酒24罐裝│5箱(120罐)│├──┼─────────────┼────────────┤│3│ 舒跑 24瓶裝│2箱(48瓶)│├──┼─────────────┼────────────┤│4│維他露P飲料24瓶裝│2箱(48瓶)│├──┼─────────────┼────────────┤│5│ 伯朗 咖啡24罐裝│5箱(120罐)│├──┼─────────────┼────────────┤│6│綠茶無糖茶 裏王 24瓶裝│2箱(48瓶)│├──┼─────────────┼────────────┤│7│ 莎莎亞 椰奶飲料24罐裝│2箱(48罐)│├──┼─────────────┼────────────┤│8│黑松汽水24罐裝│2箱(48罐)│├──┼─────────────┼────────────┤│9│ 悅氏 礦泉水12瓶裝│2箱(24瓶)│├──┼─────────────┼────────────┤│10│保力達B12瓶裝│5箱(60瓶)│├──┼─────────────┼────────────┤│11│ 保利達蠻牛 24罐裝│2箱(48罐)│├──┼─────────────┼────────────┤│12│現金(新臺幣)│1500元│├──┼─────────────┼────────────┤│13│黑色電風扇│1臺│├──┼─────────────┼────────────┤│14│5公斤裝瓦斯桶│1桶│├──┼─────────────┼────────────┤│15│單爐瓦斯爐│1臺│├──┼─────────────┼────────────┤│16│香菸LD牌(RED)│3包│├──┼─────────────┼────────────┤│17│香菸LD牌(BLUE)│3包│├──┼─────────────┼────────────┤│18│攜帶式保溫冰箱│1個│└──┴─────────────┴────────────┘附表三:王珮樺遭竊物品┌──┬─────────────┬────────────┐│編號│遭竊品名及包裝│遭竊數量│││││├──┼─────────────┼────────────┤│1│海尼根啤酒24罐裝│3箱(72罐)│├──┼─────────────┼────────────┤│2│台灣啤酒24罐裝│2.5箱(60罐)│├──┼─────────────┼────────────┤│3│ 夏伯尼 白葡萄酒12瓶裝│1箱(12瓶)│├──┼─────────────┼────────────┤│4│金牌台灣啤酒24罐裝│3箱(72罐)│├──┼─────────────┼────────────┤│5│保力達12瓶裝│3箱(36瓶)│├──┼─────────────┼────────────┤│6│ 莎莎亞椰奶 飲料24罐裝│1箱(24罐)│├──┼─────────────┼────────────┤│7│維他露P飲料24瓶裝│1箱(24瓶)│├──┼─────────────┼────────────┤│8│舒跑運動飲料12瓶裝│1箱(12瓶)│├──┼─────────────┼────────────┤│9│舒跑運動飲料24罐裝│1箱(24罐)│├──┼─────────────┼────────────┤│10│維他露P飲料24罐裝│1箱(24罐)│├──┼─────────────┼────────────┤│11│維他露加鹽沙士24罐裝│1箱(24罐)│├──┼─────────────┼────────────┤│12│津津蘆筍汁24罐裝│1箱│├──┼─────────────┼────────────┤│13│蘋果西打24罐裝│1箱(24罐)│├──┼─────────────┼────────────┤│14│綠茶無糖茶裏王24瓶裝│0.5箱(12瓶)│├──┼─────────────┼────────────┤│15│保利達蠻牛24罐裝│1箱(24罐)│├──┼─────────────┼────────────┤│16│開喜烏龍茶24罐裝│1箱(24罐)│├──┼─────────────┼────────────┤│17│檳榔菁仔│25盒│├──┼─────────────┼────────────┤│18│檳榔盒裝包葉│60包│├──┼─────────────┼────────────┤│19│香菸WEST牌紅10包裝│1條(10包)│├──┼─────────────┼────────────┤│20│香菸WEST牌藍10包裝│1條(10包)│├──┼─────────────┼────────────┤│21│香菸峰牌10包裝│1條(10包)│├──┼─────────────┼────────────┤│22│香於winston牌10包裝│1條(10包)│├──┼─────────────┼────────────┤│23│香菸poss牌10包裝│1條(10包)│├──┼─────────────┼────────────┤│24│香菸LD牌10包裝(RED)│1條(10包)│├──┼─────────────┼────────────┤│25│香菸LD牌10包裝(BLUE)│1條(10包)│├──┼─────────────┼────────────┤│26│香菸七星牌厚10包裝│1條(10包)│├──┼─────────────┼────────────┤│27│香菸七星牌薄10包裝│1條(10包)│├──┼─────────────┼────────────┤│28│香菸七星牌中10包裝│1條(10包)│├──┼─────────────┼────────────┤│29│香菸長壽牌3號10包裝│1條(10包)│├──┼─────────────┼────────────┤│30│香菸長壽牌7號10包裝│1條(10包)│├──┼─────────────┼────────────┤│31│香菸長壽牌(GENTLECITY)│1條(10包)│││10號10包裝││├──┼─────────────┼────────────┤│32│香菸長壽牌(GENTLECITY)│1條(10包)│││7號10包裝││├──┼─────────────┼────────────┤│33│香菸長壽牌(LONGLIFE)9│1條(10包)│││號10包裝││├──┼─────────────┼────────────┤│34│香菸長壽牌(LONGLIFE)10│1條(10包)│││號10包裝││├──┼─────────────┼────────────┤│35│香菸長壽牌(LONGLIFE)1│1條(10包)│││號10包裝││├──┼─────────────┼────────────┤│36│香菸長壽牌(LONGLIFE)白│1條(10包)│││色10包裝││├──┼─────────────┼────────────┤│37│香菸長壽牌(LONGLIFE)黃│1條(10包)│││色10包裝││├──┼─────────────┼────────────┤│38│香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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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1枚│└──┴─────────────┴────────────┘附表四:已發還之物品┌──┬─────────────┬───────┬────┐│編號│遭竊品名及包裝│發還數量│被害人│├──┼─────────────┼───────┼────┤│1│砂輪機│3臺│王珷陵│├──┼─────────────┼───────┼────┤│2│切割機│2臺│王珷陵│├──┼─────────────┼───────┼────┤│3│釘槍│15支│王珷陵│├──┼─────────────┼───────┼────┤│4│海尼根啤酒24罐裝│60罐│林劉秀珠│├──┼─────────────┼───────┼────┤│5│金牌臺灣啤酒24罐裝│73罐│林劉秀珠│├──┼─────────────┼───────┼────┤│6│舒跑24瓶裝│10瓶│林劉秀珠│├──┼─────────────┼───────┼────┤│7│維他露P飲料24瓶裝│9瓶│林劉秀珠│├──┼─────────────┼───────┼────┤│8│伯朗咖啡24罐裝│22罐│林劉秀珠│├──┼─────────────┼───────┼────┤│9│綠茶無糖茶裏王24瓶裝│9瓶│林劉秀珠│├──┼─────────────┼───────┼────┤│10│莎莎亞椰奶飲料24罐裝│3罐│林劉秀珠│├──┼─────────────┼───────┼────┤│11│黑松汽水24罐裝│20罐│林劉秀珠│├──┼─────────────┼───────┼────┤│12│保力達B12瓶裝│2箱│林劉秀珠│├──┼─────────────┼───────┼────┤│13│5公斤裝瓦斯桶│1桶│林劉秀珠│├──┼─────────────┼───────┼────┤│14│單爐瓦斯爐│1臺│林劉秀珠│├──┼─────────────┼───────┼────┤│15│香菸LD牌(RED)│3包│林劉秀珠│├──┼─────────────┼───────┼────┤│16│香菸LD牌(BLUE)│3包│林劉秀珠│├──┼─────────────┼───────┼────┤│17│攜帶式保溫冰箱│1個│林劉秀珠│├──┼─────────────┼───────┼────┤│18│海尼根啤酒24罐裝│61罐│王珮樺│├──┼─────────────┼───────┼────┤│19│夏伯尼白葡萄酒12瓶裝│10瓶│王珮樺│├──┼─────────────┼───────┼────┤│20│金牌台灣啤酒24罐裝│73罐│王珮樺│├──┼─────────────┼───────┼────┤│21│保力達12瓶裝│27瓶│王珮樺│├──┼─────────────┼───────┼────┤│22│莎莎亞椰奶飲料24罐裝│1箱(24罐)│王珮樺│├──┼─────────────┼───────┼────┤│23│維他露P飲料24瓶裝│10瓶│王珮樺│├──┼─────────────┼───────┼────┤│24│舒跑運動飲料12瓶裝│10瓶│王珮樺│├──┼─────────────┼───────┼────┤│25│維他露P飲料24罐裝│6罐│王珮樺│├──┼─────────────┼───────┼────┤│26│維他露加鹽沙士24罐裝│6罐│王珮樺│├──┼─────────────┼───────┼────┤│27│蘋果西打24罐裝│4罐│王珮樺│├──┼─────────────┼───────┼────┤│28│綠茶無糖茶裏王24瓶裝│9瓶│王珮樺│├──┼─────────────┼───────┼────┤│29│保利達蠻牛24罐裝│6罐│王珮樺│├──┼─────────────┼───────┼────┤│30│開喜烏龍茶24罐裝│8罐│王珮樺│├──┼─────────────┼───────┼────┤│31│檳榔菁仔│17盒│王珮樺│├──┼─────────────┼───────┼────┤│32│檳榔盒裝包葉│50包│王珮樺│├──┼─────────────┼───────┼────┤│33│香菸WEST牌紅10包裝│1包│王珮樺│├──┼─────────────┼───────┼────┤│34│香於winston牌10包裝│6包│王珮樺│├──┼─────────────┼───────┼────┤│35│香菸LD牌10包裝(RED)│4包│王珮樺│├──┼─────────────┼───────┼────┤│36│香菸LD牌10包裝(BLUE)│3包│王珮樺│├──┼─────────────┼───────┼────┤│37│香菸長壽牌(GENTLECITY)│10包│王珮樺│││10號10包裝│││├──┼─────────────┼───────┼────┤│38│香菸長壽牌(GENTLECITY)│4包│王珮樺│││7號10包裝│││├──┼─────────────┼───────┼────┤│39│香菸長壽牌(LONGLIFE)9│3包│王珮樺│││號10包裝│││├──┼─────────────┼───────┼────┤│40│香菸長壽牌(LONGLIFE)10│1包│王珮樺│││號10包裝│││├──┼─────────────┼───────┼────┤│41│香菸大衛(DIVIDOFFCLASSIC│1包│王珮樺│││)黃色10包裝│││├──┼─────────────┼───────┼────┤│42│王牌檳榔攤店章│1顆│王珮樺│├──┼─────────────┼───────┼────┤│43│柔情洗碗精│1瓶│王珮樺│├──┼─────────────┼───────┼────┤│44│PONPON沐浴乳│3瓶│王珮樺│├──┼─────────────┼───────┼────┤│45│金典臺灣啤酒│24罐│王珮樺│├──┼─────────────┼───────┼────┤│46│伯朗咖啡│22罐│王珮樺│├──┼─────────────┼───────┼────┤│47│無患子檜木洗衣皂│1個│王珮樺│├──┼─────────────┼───────┼────┤│48│威靈頓浴廁洗潔劑│1瓶│王珮樺│├──┼─────────────┼───────┼────┤│49│香菸MARS牌│6包│王珮樺│├──┼─────────────┼───────┼────┤│50│香菸MEVIUSWINDBLUE│2包│王珮樺│├──┼─────────────┼───────┼────┤│51│香菸PARKER&SIMPSONPS│2包│王珮樺│├──┼─────────────┼───────┼────┤│52│王睿鴻印章│1枚│王珮樺│└──┴─────────────┴───────┴────┘附表五:應沒收之物品┌──┬─────────────┬───────┬────┐│編號│遭竊品名及包裝│應沒收數量│被害人│├──┼─────────────┼───────┼────┤│1│海尼根啤酒24罐裝│60罐│林劉秀珠│├──┼─────────────┼───────┼────┤│2│金牌臺灣啤酒24罐裝│47罐│林劉秀珠│├──┼─────────────┼───────┼────┤│3│舒跑24瓶裝│38瓶│林劉秀珠│├──┼─────────────┼───────┼────┤│4│維他露P飲料24瓶裝│39瓶│林劉秀珠│├──┼─────────────┼───────┼────┤│5│伯朗咖啡24罐裝│98罐│林劉秀珠│├──┼─────────────┼───────┼────┤│6│綠茶無糖茶裏王24瓶裝│39瓶│林劉秀珠│├──┼─────────────┼───────┼────┤│7│莎莎亞椰奶飲料24罐裝│45罐│林劉秀珠│├──┼─────────────┼───────┼────┤│8│黑松汽水24罐裝│28罐│林劉秀珠│├──┼─────────────┼───────┼────┤│9│悅氏礦泉水12瓶裝│2箱(24瓶)│林劉秀珠│├──┼─────────────┼───────┼────┤│10│保力達B12瓶裝│3箱│林劉秀珠│├──┼─────────────┼───────┼────┤│11│保利達蠻牛24罐裝│2箱(48罐)│林劉秀珠│├──┼─────────────┼───────┼────┤│12│現金(新臺幣)│1500元│林劉秀珠│├──┼─────────────┼───────┼────┤│13│黑色電風扇│1臺│林劉秀珠│├──┼─────────────┼───────┼────┤│14│海尼根啤酒24罐裝│11罐│王珮樺│├──┼─────────────┼───────┼────┤│15│台灣啤酒24罐裝│60罐│王珮樺│├──┼─────────────┼───────┼────┤│16│夏伯尼白葡萄酒12瓶裝│2瓶│王珮樺│├──┼─────────────┼───────┼────┤│17│保力達12瓶裝│9瓶│王珮樺│├──┼─────────────┼───────┼────┤│18│維他露P飲料24瓶裝│14瓶│王珮樺│├──┼─────────────┼───────┼────┤│19│舒跑運動飲料12瓶裝│2瓶│王珮樺│├──┼─────────────┼───────┼────┤│20│舒跑運動飲料24罐裝│24罐│王珮樺│├──┼─────────────┼───────┼────┤│21│維他露P飲料24罐裝│18罐│王珮樺│├──┼─────────────┼───────┼────┤│22│維他露加鹽沙士24罐裝│18罐│王珮樺│├──┼─────────────┼───────┼────┤│23│津津蘆筍汁24罐裝│24罐│王珮樺│├──┼─────────────┼───────┼────┤│24│蘋果西打24罐裝│20罐│王珮樺│├──┼─────────────┼───────┼────┤│25│綠茶無糖茶裏王24瓶裝│3瓶│王珮樺│├──┼─────────────┼───────┼────┤│26│保利達蠻牛24罐裝│18罐│王珮樺│├──┼─────────────┼───────┼────┤│27│開喜烏龍茶24罐裝│16罐│王珮樺│├──┼─────────────┼───────┼────┤│28│檳榔菁仔│8盒│王珮樺│├──┼─────────────┼───────┼────┤│29│檳榔盒裝包葉│10包│王珮樺│├──┼─────────────┼───────┼────┤│30│香菸WEST牌紅10包裝│9包│王珮樺│├──┼─────────────┼───────┼────┤│31│香菸WEST牌藍10包裝│10包│王珮樺│├──┼─────────────┼───────┼────┤│32│香菸峰牌10包裝│10包│王珮樺│├──┼─────────────┼───────┼────┤│33│香於winston牌10包裝│4包│王珮樺│├──┼─────────────┼───────┼────┤│34│香菸poss牌10包裝│10包│王珮樺│├──┼─────────────┼───────┼────┤│35│香菸LD牌10包裝(RED)│6包│王珮樺│├──┼─────────────┼───────┼────┤│36│香菸LD牌10包裝(BLUE)│7包│王珮樺│├──┼─────────────┼───────┼────┤│37│香菸七星牌厚10包裝│10包│王珮樺│├──┼─────────────┼───────┼────┤│38│香菸七星牌薄10包裝│10包│王珮樺│├──┼─────────────┼───────┼────┤│39│香菸七星牌中10包裝│10包│王珮樺│├──┼─────────────┼───────┼────┤│40│香菸長壽牌3號10包裝│10包│王珮樺│├──┼─────────────┼───────┼────┤│41│香菸長壽牌7號10包裝│10包│王珮樺│├──┼─────────────┼───────┼────┤│42│香菸長壽牌(GENTLECITY)│6包│王珮樺│││7號10包裝│││├──┼─────────────┼───────┼────┤│43│香菸長壽牌(LONGLIFE)9│7包│王珮樺│││號10包裝│││├──┼─────────────┼───────┼────┤│44│香菸長壽牌(LONGLIFE)10│9包│王珮樺│││號10包裝│││├──┼─────────────┼───────┼────┤│45│香菸長壽牌(LONGLIFE)1│10包│王珮樺│││號10包裝│││├──┼─────────────┼───────┼────┤│46│香菸長壽牌(LONGLIFE)白│10包│王珮樺│││色10包裝│││├──┼─────────────┼───────┼────┤│47│香菸長壽牌(LONGLIFE)黃│10包│王珮樺│││色10包裝│││├──┼─────────────┼───────┼────┤│48│香菸大衛(DIVIDOFFCLASSIC│10包│王珮樺│││)白色10包裝│││├──┼─────────────┼───────┼────┤│49│香菸大衛(DIVIDOFFCLASSIC│9包│王珮樺│││)黃色10包裝│││├──┼─────────────┼───────┼────┤│50│現金(新臺幣)│800元│王珮樺│├──┼─────────────┼───────┼────┤│51│有茶葉半斤裝│1包│王珮樺│├──┼─────────────┼───────┼────┤│52│牛肉麵泡麵│5包│王珮樺│├──┼─────────────┼───────┼────┤│53│喜年來蛋捲│1盒│王珮樺│├──┼─────────────┼───────┼────┤│54│白蘭氏雞精│6瓶│王珮樺│├──┼─────────────┼───────┼────┤│55│免洗杯子│20條│王珮樺│├──┼─────────────┼───────┼────┤│56│雪蓮膏(藥膏)│1瓶│王珮樺│├──┼─────────────┼───────┼────┤│57│抽屜鑰匙│1支│王珮樺│├──┼─────────────┼───────┼────┤│58│提袋│1包│王珮樺│├──┼─────────────┼───────┼────┤│59│柔情洗碗精│4瓶│王珮樺│├──┼─────────────┼───────┼────┤│60│PONPON沐浴乳│3瓶│王珮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