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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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債權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債務人 孫嘉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1,047元│107年10月6日起至│20%│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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