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40號聲請人 譚福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110年度除字第84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