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33號原告 温淑梅
温海峯 温美玲 温淑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被告 温宗修
黃文琪 温雅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温宗修、黃文琪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61,038元本息予 温蘇 節宜之全體繼承人。㈡温宗修應返還17,615,361元本息予温蘇節宜之全體繼承人。㈢温宗修應將附表一編號1建物及編號2、3之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7月10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㈣被告温雅涵應將附表一編號4建物、土地,於110年7月10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㈤温宗修應給付原告各172,800元本息。㈥温宗修應自111年8月16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就出租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之租賃契約由全體繼承人承受之日起,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原告各25,6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至該租賃契約由全體繼承人承受之日起,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原告各41,600元。㈦温雅涵應給付原告各43,976元本息。㈧温雅涵應自111年8月16日起,至出租附表一編號4所示不動產之租賃契約由全體繼承人承受之日起,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原告各5,497元。經核上開第一至四項聲明請求各異,且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聲明第五至八項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而本件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761,038元、17,615,361元,聲明第三、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合計為準,而核定為144,079,912元(計算說明詳如附表二)。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3,456,311元(計算式:1,761,038元+17,615,361元+144,079,912元=163,456,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0,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黎隆勝附表一:
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總面積附屬建物1824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鋼筋混凝土造層數:2層395.28陽台:22.81温宗修1/12828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鋼筋混凝土造層數:5層917.21平台:62.99防空避難室:175.54温宗修1/131599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新北市○○區○○○路000號鋼筋混凝土造層數:7層103.61平台:6.94温宗修1/1162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層鋼筋混凝土造層數:7層1,378.06無温宗修2/61641614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鋼筋混凝土造層數:7層88.13陽台:20.11温雅涵1/1162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層鋼筋混凝土造層數:7層1,378.06無温雅涵2/616附表二:
㈠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部分:
依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所示,上開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接近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92,571元,而上開不動產建物面積合計為418.09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
395.2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22.81平方公尺=418.09平方公尺】,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上開不動產估算交易價額為11,610,903元(計算式:92,571元×418.09平方公尺×0.3=11,610,90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區段828建號建物部分:
依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所示,上開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接近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92,571元,而上開不動產建物面積合計為1170.88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917.21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平台、防空避難室)238.53平方公尺+共有部分15.14平方公尺(計算式:151.35×1/10≒15.14)=1170.88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上開不動產估算之交易價額為108,389,532元(計算式:92,571元×1170.88平方公尺=108,389,53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1599、1621建號建物部分:
依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所示,上開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接近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19,667元,而上開不動產建物面積合計為122.22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103.61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平台)6.94平方公尺+共有部分
7.2平方公尺(計算式:1090.5×66/10000≒7.2)+停車位4.47平方公尺(計算式:1,378.06×2/616≒4.47)=122.22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上開不動產估算之交易價額為14,625,701元(計算式:119,667元×122.22平方公尺=14,625,70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1614、1621建號建物部分:
依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所示,上開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接近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75,873元,而上開不動產建物面積合計為124.6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8
8.13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20.11平方公尺+共有部分11.89平方公尺(計算式:1090.5×109/10000≒11.89)+停車位4.47平方公尺(計算式:1,378.06×2/616≒4.47)=124.6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上開不動產估算之交易價額為9,453,776元(計算式:75,873元×124.6平方公尺=9,453,77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㈤上開不動產價額合計為144,079,912元(計算式:11,610,903元
+108,389,532元+14,625,701元+9,453,776元=144,079,9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