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李進生 被告 邱彥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金簡上字第十一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進生對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號,被告邱彥霖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方宣恩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