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 陳泓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亭嘉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陳伯煒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112年8月31日18,400元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