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莊慶章 被告 李麗珍 上列原告因被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並依原告聲請以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