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保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保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其於附表編號一所示時間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黃保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75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7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免予繼續執行而釋放,並由聲請人以該署99年度戒毒偵字第343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查,而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該次查獲時遭警扣案之疑似毒品物品,經送鑑驗結果,查如附表二所示均屬第一級毒品,有同表欄所示之各該鑑定報告在卷可查,是聲請意旨請求將附表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各該毒品用之包裝袋,係包裝各該毒品而與各該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附表一:│├──┬──────┬───────────┬───────────┬─────────┬───────┤│編號│查獲時間│原偵查案號│地檢署保管字號│扣押物品清單記載│鑑定結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93.07.11查獲│93年度毒偵字第1082號│99年度煙保管字第470號│疑似海洛因毒品一包│見附表二編號一││││、93年度核退字第2072號│(99毒偵3731號偵查卷│(毛重0.25公克)│(原偵卷P19)│││││P27)│││├──┼──────┼───────────┼───────────┼─────────┼───────┤│二│94.06.09查獲│96年度毒偵字第1249號│99年度煙保管字第471號│疑似海洛因毒品一包│見附表二編號二│││││(同卷P28)│(毛重4.51公克)│(原偵卷P107)│├──┼──────┼───────────┼───────────┼─────────┼───────┤│三│96.03.01查獲│96年度毒偵字第529號│99年度煙保管字第472號│疑似海洛因毒品五包│見附表二編號三│││││(同卷P29)│(毛重1.22公克)│(原偵卷P53)│├──┼──────┼───────────┼───────────┼─────────┼───────┤│四│96.11.05查獲│96年度毒偵字第2502號│99年度煙保管字第473號│疑似海洛因毒品六包│見附表二編號四│││││(同卷P30)│(毛重1.5公克)│(原偵卷P47)│├──┼──────┼───────────┼───────────┼─────────┼───────┤│五│97.05.19查獲│97年度毒偵字第1206號│99年度煙保管字第475號│疑似海洛因毒品三包│見附表二編號五│││││(同卷P32)│(淨重0.3公克)│(原偵卷P32)│└──┴──────┴───────────┴───────────┴─────────┴───────┘┌───────────────────────────────────────────────────┐│附表二:│├──┬──────────┬───┬─────────────────────────────────┤│編號│名稱│數量│鑑定文號暨鑑定結果│├──┼──────────┼───┼─────────────────────────────────┤│一│㈠名稱:│一袋│㈠鑑定文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93年8月4日調科壹字第040003566號鑑定通知書。│││㈡外觀:││㈡鑑定結果:│││白色粉末。││送驗白粉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1公克(空包裝重0.20│││││公克)。│├──┼──────────┼───┼─────────────────────────────────┤│二│㈠名稱:│三袋│㈠鑑定文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94年11月8日調科壹字第040004003號鑑定通知書。│││㈡外觀:││㈡鑑定結果:│││白色粉末。││送驗白粉三包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3.55公克(空│││││包裝重0.96公克),純度35.88%,純值淨重1.27公克。│├──┼──────────┼───┼─────────────────────────────────┤│三│㈠名稱:│五袋│㈠鑑定文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96年5月28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7630號鑑定通知書。│││㈡外觀:││㈡鑑定結果:│││白色粉末。││送驗白粉五包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33公克(空│││││包裝總重1.14公克)。│├──┼──────────┼───┼─────────────────────────────────┤│四│㈠名稱:│六袋│㈠鑑定文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96年1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961957號毒品鑑定│││㈡外觀:││書。│││淺褐色粉末。││㈡鑑定結果:│││││淺褐色粉末6袋。實稱毛重1.5000公克(含6袋),淨重0.3000公克,取│││││樣0.0065公克,餘重0.2935公克,檢出Heroin及Caffeine成分。│├──┼──────────┼───┼─────────────────────────────────┤│五│㈠名稱:│三袋│㈠鑑定文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97年6月2日航藥鑑字第0972810號毒品鑑定│││㈡外觀:││書。│││米黃色粉末。││㈡鑑定結果:│││││米黃色粉末3袋。實稱毛重0.9790公克(含3袋3標籤),淨重0.2590│││││公克,取樣0.0022公克,餘重0.2568公克,檢出Heroin、Acetylcodeine│││││及Nicotinamide成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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