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2號號(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2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