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聲明人 沈丘子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六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為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沈丘子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民國一00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五八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一0一年四月六日,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四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林秀夫法官林立華法官蔡國在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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