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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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五號上訴人 林清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九0七號、一00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清海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四罪及轉讓禁藥二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法官洪兆隆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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