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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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5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韋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詩丹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