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裕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偵字第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裕於民國109年3月21日前某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共犯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陳俊裕擔任該詐欺車手,並提供其名下附表所示帳戶資料予上開詐欺共犯成員使用。而該詐欺共犯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隨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所示被害人行騙,致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共犯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内,再由陳俊裕依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領取如附表所示款項後,轉交予詐欺共犯成員。嗣因附表所示被害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始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陳俊裕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俊裕因同一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4月12日以109年度偵字第7114、7466、906
6、9067、9548、10488、11262、11575、12019、12434、12
495、14349、14489、18769、19110、27353、28328、32110號及110年度偵字第9244號提起公訴(該起訴書附表八編號1、2號、附表九編號1、2號),並於110年5月12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此有前開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5月3日桃檢俊談109偵7114字第1109044659號函文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狀章之收文日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嗣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以同一事實於111年1月12日提起公訴,並於111年3月8日繫屬本院,此亦有起訴書及本院收案章在卷可按。是以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自不得為審判,參照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昕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1 呂峻廷 (起訴書誤載為 呂峻延 ,應予更正)該不詳成員在網路PTT平台,使用帳號「Rageman」表示以新台幣(下同)31,120元含運費販賣MACpro15與呂峻廷,致呂峻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23日17時20分31,12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09年3月23日17時34分31,000元2 葉俊亞 該不詳成員在網路PTT平台,使用帳號「Rageman」表示要將價值20,900元之家樂福禮卷以19,150元售與葉俊亞,致葉俊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23日19時40分19,15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09年3月23日19時59分19,000元3 黃偉誠 該不詳成員在網路PTT平台,使用帳號「Ragpraan」表示欲販售任天堂SWITCH與黃偉誠,致黃偉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21日22時42分5,000元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109年3月23日11時47分(2)109年3月23日11時57分(1)300元(2)26,300元4 葉靖暄 該不詳成員在網路PTT平台,使用帳號「Ragpraan」表示得將檟值10,980元之SWITCH電力加強版以9,980元售與葉靖暄,致葉靖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21日20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22時42分,應予更正)9,980元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