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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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莊奕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奕謙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奕謙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其中數罪曾受定應執行刑之恤刑利益,暨受刑人回覆意見等情,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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