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47號原告 林安立
林麗仙 林月仙 兼上3人訴訟代理人 林仁一 被告 張林招治
張銘凱 張銘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82平方公尺,返還與原告等4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萬4000元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萬2000元×面積182平方公尺=1856萬4000元】,至於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交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每半年給付10萬元給原告
4人部分,為聲明第1項所衍生的附帶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6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5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