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國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其犯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末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
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雖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參照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
四、經查,受刑人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犯罪日期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期之前,且2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2罪之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揆諸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等總體情狀;又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該函文於113年11月5日分別寄存送達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113年11月15日發生效力),惟受刑人迄未以書面回覆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憑;另審酌受刑人歷次犯罪之動機、手段、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2年4月6日111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32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速偵字第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竹交簡字第242號113年度竹交簡字第96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31日113年6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竹交簡字第242號113年度竹交簡字第9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2日113年8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53號(已執行完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742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