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請人 蘇佩琳
代理人(法扶律師)
江昱勳 律師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蘇佩琳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在職證明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70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12日下午4時整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