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禹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禹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禹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53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6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禹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4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8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4年6月1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