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判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判字第49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林青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更正裁定狀所載。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始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
三、查本院101年度聲判字第49號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係以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與法律規定程序不合,而裁定駁回聲請,該裁定內容並無誤寫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立傑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