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997號聲請人 朱長生
胡貴陽 相對人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5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聲請人朱長生負擔二十五分之六、胡貴陽負擔二十五分之十四。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641元(依本院107年10月22日107年度訴字第2455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8萬5,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41元,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1萬2,880元,另補繳1萬3,761元),相對人未支出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26,641元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一即5,3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21,313元由聲請人負擔。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5,32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