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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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9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號3樓
訴訟代理人 陳松鈴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3,43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