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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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 李文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高玉潔┌───────────────────────────────────────────────────┐│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楊志成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9,100元│AE0000000│101年11月10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