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817號債權人 鄭文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益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依台端所附之借據暨取款收據影本所示,債務人陳益盛僅
為一般保證人地位,請提出債權人就主債務人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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