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814號債權人 楊雅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東凱李政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債務人現居住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6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按債務人現設籍於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乃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而不得行督促程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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