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815號債權人龍族儷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志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惠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請提出劉志銘為龍族儷園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㈢補債務人莊惠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