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許建章 被告 蔡俊益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13號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元。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