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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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不動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489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淑芬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謝宜岑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上訴人許淑芬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08年度基簡字第489號撤銷贈與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6月1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許淑芬、謝宜岑必須「合一確定」,是許淑芬上訴之效力,及於其同造當事人謝宜岑。又本件訴訟標的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134元(見本院108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或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13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