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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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李秀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政府、 陳耀德 、 沈秀娟 及 林海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