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李秀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政府、 陳耀德沈秀娟林海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莊淑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