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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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066號聲請人 顧膺龍
3相對人 邱揚懿
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本票之到期日均於發票日前,視為無到期日之記載,請表明各本票於何時提示,並自提示日後請求利息。
二、按本票應載明發票之年、月、日,如有一項未載明,該票據無效,此有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可參,本件聲請票號CH578836、金額10萬元之本票未載明發票日為無效票,請撤回此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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