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83號
113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敬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5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敬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敬堯上有雙親且育有四子,雖因拘提到案,然家中仍有幼子,請求准予以20萬元交保,被告之後務必到庭,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敬堯前經本院裁定自113年1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3年3月4日起發監執行,並另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助福字第439號執行指揮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辛字第852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已非羈押之被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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