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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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理人 陳俊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振宇
黃世雄 黃博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四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